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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不當得利(2026-05-11)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5-11 案號:建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呂卉蓁

訴訟代理人  鄭清憲

            黃睿宇
            莊慶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黃家和律師
            趙文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蓉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詹右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佩瑜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即反
訴原告(下稱被告)應將被證5至9之防火相關證明書正本、被證
11之排水設備申請書正本,以及系爭建物之大小門牌及水電圖說
交付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命被告
為交付之請求屬於因財產權所為之請求,而依原告所主張上開文
件,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如
因本件訴訟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