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10
案號: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羅毅芸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謝永興
陳羿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春穎
劉清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毛鴻麒
楊立嘉
林宜嫻
楊凱崴
陳建豪
陳昱暉
陳玲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林宜嫻未經
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