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鄧小貞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鍾承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111.4.27終止)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中關於「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應更
正為「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比對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五項,
    可確認係判決主文第五項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