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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彰烈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蔡彰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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