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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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江佳芳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彥伯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雪紅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燕玲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安琪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41524-8 1 45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31430-1 1 561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81943-3 1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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