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CDV 損害賠償(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5 案號: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金字第118號
原      告  楊姝琳  
被      告  施心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
審附民字第25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中旬加入通訊軟體Facetime
    帳號「w000000000000oud.com」、「rich30000000oud.com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歐元」、「阿松」等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擔任
    取款車手,每次取款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
    。而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志豪」、「幣達幣所」及通訊軟
    體Whatsapp暱稱「EBC-法務部Colin」之系爭詐欺集團成員
    於113年8月30日前某日,向原告佯稱在「METAMASK」APP投
    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
    年10月16日10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交付
    100萬元予被告。被告則係依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到場
    ,並交付系爭詐欺集團製發之代購數位資產契約予原告。被
    告取得上開款項後,旋依系爭詐欺集團指示,將該款項放置
    於指定位置轉交予系爭詐欺集團,原告因而受有100萬元之
    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4年度審
      金訴字第313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於刑事
      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8頁),核與原告所述
      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而被告加入系爭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甘願為系
      爭詐欺集團收受不法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係與系爭
      詐欺集團彼此分工,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利益,是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即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