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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      告  聖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廣志  
被      告  傅相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33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聖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鑫公司)於
    民國111年3月3日邀同被告傅廣志、傅相崴(下稱傅廣志、
    傅相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利率、違約金、還款方式之約定詳
    如契約書所載。詎聖鑫公司自114年9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
    1項第1、2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聖鑫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81萬33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傅廣志、傅相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1萬334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受嚴重特
      殊傳染病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
      約書、同意書、原告銀行授信案件契據、契據條款變更契
      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
      單等(見本院卷第7-33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參照)。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
(三)本件聖鑫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款項,未依約清償本息,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181萬334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傅廣志、傅相崴
   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81萬33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813,346元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75%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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