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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92號
原      告  許晉  


被      告  賴昌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