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履行契約(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0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16號
原 告 邱信文
被 告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奎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且書狀內復未陳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可受之
客觀利益數額,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用
,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
5年度補字第3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送達
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