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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遷讓房屋(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8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告  郭于緁
被      告  常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
    以115年度補字第54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萬485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
    定已於115年4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
    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