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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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送達代收人 劉芸慈
被 告 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人 田仁愛
被 告 楊國斌
兼 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溫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
314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
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6
65元,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
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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