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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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62萬5,856元,及其中60萬3,686元,自民
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除62萬5,856元(含本金60萬3,6
86元、已計算之利息2萬1,477元、其他費用693元)外,尚
應加計本金60萬3,686元於起訴前(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
0日,見司促卷封面繫屬日期所載)所生之利息246元(如附
表所示),其金額合計為62萬6,102元(計算式:625856+24
6=626102),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經扣除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890元(計
算式:0000-000=7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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