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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蔡忠諺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6,1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3,0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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