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協議等(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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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丕烈
被 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1,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
萬0,650元之本息。㈡被告應修繕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1樓用電設備至恢復正
常供電狀態。㈢被告應將系爭房屋西側之防火巷通道水泥路
面重新鋪設至地面雨水或其他液體不會直注上開房屋地下室
內。㈣被告應修繕系爭房屋後方水溝至通常可使用之狀態。
考諸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代替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第2項至
第4項聲明則為回復原狀,是其經濟目的同一,應擇一以價
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1,640元(計算
式:689,000元+127,650元+24,990元=841,6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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