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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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徐立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185元、40萬3143元,及分別自民國11
4年12月10日、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10%、15
.80%計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
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萬227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8萬185元 利息 114年12月10日 115年1月6日 (28/365) 15.710% 966元 2 40萬3143元 利息 114年12月4日 115年1月6日 (34/365) 15.800% 5933元 小計 6899元 合計 49萬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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