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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昱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昱良發支付
    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3日
    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
    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
    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5年1月12日,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
    收據收款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63,1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6萬6,032元) 1 利息 236萬6,032元 114年2月7日 115年1月12日 (340/365) 4.4% 9萬6,974.9元  2 違約金 236萬6,032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12日 (5/365) 0.44% 142.61元  小計       9萬7,117.51元 合計        246萬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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