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被      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被      告  黃碧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領企業有限
    公司、林成森、黃碧玉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
    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
    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12月29日,有本院自行繳納款
    項收據收款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889,16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7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79萬6,208元) 1 利息 351萬1,457元 114年10月3日 114年12月29日 (88/365) 2.975% 2萬5,186.29元  2 違約金 351萬1,457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2月29日 (56/365) 0.2975% 1,602.76元  3 利息 149萬664元 114年10月5日 114年12月29日 (86/365) 2.72% 9,553.32元  4 違約金 149萬664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54/365) 0.272% 599.86元  5 利息 185萬849元 114年11月16日 114年12月29日 (44/365) 2.72% 6,068.76元  6 違約金 185萬849元 114年12月17日 114年12月29日 (13/365) 0.272% 179.3元  7 利息 65萬2,206元 114年11月19日 114年12月29日 (41/365) 2.72% 1,992.71元  8 違約金 65萬2,206元 114年12月20日 114年12月29日 (10/365) 0.272% 48.6元  9 利息 129萬1,032元 114年10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85/365) 2.72% 8,177.72元  10 違約金 129萬1,032元 114年11月7日 114年12月29日 (53/365) 0.272% 509.9元  11 利息 500萬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2月29日 (90/365) 2.975% 3萬6,678.08元  12 違約金 500萬元 114年11月2日 114年12月29日 (58/365) 0.2975% 2,363.7元  小計       9萬2,961元 合計        1,388萬9,169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