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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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瑞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兆倫、劉麗鈴、徐韻
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萬7,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萬8,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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