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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專案費用等(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久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泰澤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存啟  
原      告  宇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大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專案費用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
3,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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