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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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謝逸傑律師即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萬零參拾貳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
零玖佰零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
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
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逸傑律師
即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
字第35457號),惟被告謝逸傑律師即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
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謝逸傑
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7,028,33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且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個月。(二)被告謝逸傑律師
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69,719
元,及自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三)被告謝逸傑律
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08,527
元,及自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揆諸前揭說明,上開
請求金額應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1日為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
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0,320
,032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408527元=0000000
0元,00000000元+213454元=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0,106,578元 1 利息 7,028,332元 114年2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303/365) 2.27% 132,442.66元 2 違約金 7,028,332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9月21日 (184/365) 0.227% 8,042.72元 3 違約金 7,028,332元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91/365) 0.454% 7,955.3元 4 利息 2,669,719元 114年2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303/365) 2.27% 50,308.48元 5 違約金 2,669,719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9月21日 (184/365) 0.227% 3,055.04元 6 違約金 2,669,719元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91/365) 0.454% 3,021.83元 7 利息 408,527元 114年2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303/365) 2.27% 7,698.33元 8 違約金 408,527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9月21日 (184/365) 0.227% 467.49元 9 違約金 408,527元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91/365) 0.454% 462.41元 小計 213,454.25元 合計 10,320,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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