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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被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陳焯詠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箐熒、陳焯詠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2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9萬1291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以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之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萬1291元,
應繳裁判費2萬6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萬5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庭    法  官  雷鈞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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