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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拆屋還地等(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羅惠敏  

訴訟代理人  劉俊宏律師
被      告  詹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
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聲明
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後附圖一所示斜
線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於騰空後返還予原告。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4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
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
告16元。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告占用該
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計起訴前已可確定之附帶請求數額為
準,是依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18.4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暫核定為507,276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18.48㎡×民國115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5,800元/㎡=476,784元;476,784元+30,492元=5
07,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