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CDV 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孫愛蓮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0段000                                 號0樓之0
            孫玉蘭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0樓之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其他得以確認建物
    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之資料,本院尚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自應查報補正如下列所示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第四項所示,門牌
    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
    謄本(建號全部),如有必要,需具狀更正前開訴之聲明所
    示建號(按:原聲明為臺中市○區○○段○○段000○號,惟此應
    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三樓之建號),並提出上
    開建物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及其價值證明(包括但
    不限於:系爭建物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價登錄
    資料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根據)。
  ㈡原告應提出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第六項所示,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段00號三樓建物之起訴時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及
    其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系爭建物鑑價報告、房屋仲介
    行情證明、實價登錄資料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根據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