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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10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郭嘉元  
            郭嘉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世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