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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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月芬地政士即劉
育成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69,283元【(本金:1,641,126元+172,532元)+(利息
:45,872元+5,036元)+(違約金:4,251元+466元)=1,869,28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2,8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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