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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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葦昕發支付命令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6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
115年3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
5年3月10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766,218元 115年2月4日 115年3月10日 (35/365) 14% 1,286.21元 2 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2月3日止未受償利息 28,610元 3 手續費/費用/違約金 900元 4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之延滯違約金 1,200元 本金766,218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0日之利息1,286.21元+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2月3日止未受償利息28,610元+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三期延滯違約金1,200元 798,214.2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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