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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撤銷贈與等(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      告  溫宥芯(原名:溫宥薰)



            溫祥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第242條規定,聲明請
    求:㈠被告溫宥芯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贈與被告溫祥泰之債權行為及移轉不動產所有
    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溫宥芯將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
    12月11日以贈與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揆
    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請求
    撤銷之標的即系爭土地價額孰低者定之。經本院職權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
    告地價查詢資料,距原告115年4月15日起訴前2年內,查無
    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或相仿之鄰地實價登錄交易紀錄,爰
    以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為其價額之認定基準。準此,系
    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元,是系爭土地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90萬3,000元(計算式:500×3,806=1,
    903,000)。而原告主張債權本金為66萬5,563元,併計自11
    4年11月1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共計70萬8,451元(計算式如附表)
    ,低於系爭土地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萬
    8,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6萬5,563元 1 利息 66萬5,563元 114年11月19日 115年4月14日 (147/365) 16% 4萬2,887.79元  小計       4萬2,887.79元 合計        70萬8,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