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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緊急處分(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朱益成  
送達代收人  施麟恩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持續經營
    72年之公司,現有股東為952人,現任暫不支薪員工為22人
    ,現存最大資產為坐落於嘉義縣大林鎮大浦美精密機械園區
    之土地及廠房,惟前開土地及廠房已遭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
    行並進入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程序,前開土地市價應為新臺
    幣23億元,如依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所揭,
    則相對人之最大資產將慘遭賤價變賣,對全體股東而言將受
    有極大損失,同時對於銀行以外之普通債權人以及未受清償
    之勞工薪資亦為不公。又上開強制執行拍賣日期為民國115
    年1月21日,於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為准駁前,相對
    人之最大資產如遭賤價變賣,則相對人將無重整或重生之可
    能,爰依公司法第287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為裁定准否進
    行重整前,考量前開所述股東、勞工及普通債權人之利益,
    裁定准予暫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982號民
    事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以保全相對人之財產,併
    同請求裁定禁止相對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相對人行使債權
    ,及保全相對人現有存放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之相關動
    產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
    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
    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
    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
    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
    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
    期間不得超過90日。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
    者,第1項之裁定失其效力,公司法第287條第1至3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經本院115年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事件受理在案,現上開聲請重整事件,業經本院以
    115年整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則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87條
    規定,聲請於上開重整裁定前,裁定准予暫停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982號民事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併禁止相對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相對人行使債權,
    及保全相對人現有存放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之相關動產
    ,已無為該等緊急處分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緊
    急處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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