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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屢向銀行、民間金主等
    借貸數百至上千萬元周轉,惟仍無力維持損益,聲請人債務
    已顯高於資產,難以全數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1、57、5
    8條等規定,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者,乃係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
    之債權能獲致公平之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強制執行,對
    全體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即所謂一般的強制執行,此與普
    通之強制執行,係就各個債權人之債權個別之執行,而執行
    之範圍,亦非必及於債務人之總財產者有別。又按破產固係
    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得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若債務人確
    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或破產財團雖勉可組
    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
    ,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意旨,應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而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67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財團費
    用包括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破產
    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及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
    費用;而財團債務包括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
    為而生之債務、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
    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
    、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及㈣、因破產財團不
    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債務已顯高於資產等情,業據提出財產狀況說
    明書、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財產目錄明細表、營業人銷售與
    稅額申報書、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資訊財產查詢結果及函詢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保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大甲營運所聲請人有無積
    欠費用及欠費金額之函復可按,足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則聲
    請人現存財產確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乙節,堪可認定。
 ㈡本院審酌本件若准予宣告破產,依法需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支
    付報酬,而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因破產程序尚須
    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或處分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實務
    上依破產事務之繁簡及勞力付出之多寡,破產管理報酬數額
    通常為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不等,然依稅務資訊財產查詢結
    果,聲請人登記在案之財產僅有車輛1部,出廠年份為2005
    年,殘餘價值低微,而聲請人之現金存款更只有新臺幣1,04
    4元(計算式:47+96+901=1044),顯不足以支付前開費用
    。又本件破產財團組成之前提,需聲請人所陳報之機器、運
    輸、辦公等設備能順利變價,尚需相當期間之變賣程序,且
    此涉及折舊、市場行情等因素,是否得順利變賣亦不得而知
    ,聲請人所陳報之價值僅得作為參考,則聲請人於前述變價
    困難之情況下,能否構成破產財團,要非無疑,聲請人之現
    金存款既不敷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亦無餘額可供構成破產
    財團,自無法清償破產債權,揆之前揭說明,本件難認有破
    產之實益及必要。準此,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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