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4-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騰元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騰元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
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5年3月10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
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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