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3-1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振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梁振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2月2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免責並確
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