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藍怡雯  
代  理  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藍怡雯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965,429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
    月收入約32,590元(在職證明書),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在職證明
    書、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82
    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
    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債務人主張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
    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
  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3月2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