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更生事件(2026-06-12)
消費/小額
TCDV
2026-06-12
案號: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俊明 代 理 人 馬偉桓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丁增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俊明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3,200,057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0,0 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單、診斷證明書(缺血性腦中 風)、存摺影本、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1號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1號聲請 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 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 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 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6月12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