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琮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
    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
    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
    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
    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
    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所
    檢附之資料,內容尚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命
    債務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預納必要費用2,000元及補正相關
    文件,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然債務人未遵期補正上開資料,亦未繳納上開必
    要費用。經本院於115年4月6日再次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10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命補正事項,並定期於債務人於115年4月
    27日上午11時30分到庭說明,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
    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遵期補正相關資料及預納必要
    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115年4月27日訊問筆錄、本院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2份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
    ,債務人本件之聲請顯未符法律之規定,自應駁回本件更生
    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