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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司重整(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益成  
送達代收人  施麟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重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東,其持有股數為0000000股,占相對人全部總發行股
    數之30.4%,持有期間逾10年。相對人前為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於民國62年間經核准設立,專門生產製造金屬加工程序
    最終端之精密磨床,為國內第一家製造CNC磨床之工具機廠
    並以外銷為主,並曾向經濟部專利局申請獲得10項工具機業
    之先進專利。相對人為擴展經營規模,斥資新臺幣(下同)
    2億元,並向陽信商業銀行辦理土地及建物融資貸款,購置
    嘉義縣大林鎮大浦美精密機械園區土地(下稱大浦美園區)
    進行廠房興建,於109年1月2日取得建造執照,並於113年1
    月間完成廠房主體建物92%之建築工程。相對人前平均年營
    業額為2億元,惟自109年12月起因國內外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致使為數眾多外銷訂單遭撤銷,又逢大浦美園區建廠需資
    金支持,相對人需頻繁調動資金以因應建廠所需資金,以此
    惡性循環,導致相對人於113年發生所開立銀行支票無法兌
    現問題,後與大浦美園區融資銀行協商還款展期受阻,最終
    貸款銀行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大浦美園區土地。相對人只因一時資金周轉受阻,導致其有
    歇業之可能,尚有前離職及現職員工薪資未為給付,相對人
    目前公司現存資產合計為23億元,負債約15億元。又相對人
    現有國外碳纖維直升飛機訂單,且其國外客戶皆期望相對人
    得以持續經營,今現存資產遭減價拍賣,如此拍賣價格,將
    使相對人永無再存之可能。爰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相對人重整等語。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
    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
    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三、工會。四
    、公司3分之2以上之受僱員工,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公司法第28
    3之1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0
    .4且繼續持有逾10年之股東,並以相對人前為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因相對人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
    規定,聲請相對人重整等情,固提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查詢、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照執照
    、公司支票概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
    拍賣)、買賣合同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8頁)。惟相對人
    現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2頁),且參照公司法第248條
    之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僅得私募公司債,不得公
    開募集公司債,從而,相對人既非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
    公司,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即與公司法第282條第1
    項規定之重整要件不符,依公司法第283之1條第2款規定,
    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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