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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司重整(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益成  
送達代收人  施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重整之聲請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公司重整係
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89,400元,此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33,489,
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7,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7,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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