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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價金(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號
原      告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      告  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瑋辰  
被      告  徐瑋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
佰壹拾玖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包含起訴狀所附證據資料影本
)三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
    併算其價額。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
    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
    萬1,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原告上開請求之金
    額自應併算起訴前(遞狀日前1日即115年4月9日)之利息,
    合計為83萬3,99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萬3,99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1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8,601元,尚應
    補繳2,519元。另原告起訴未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暨
    檢附證據資料之影本,有未合於起訴程式之處,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9萬1,000元) 1 利息 79萬1,000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4月9日 (124/365) 16% 4萬2,995.73元  小計       4萬2,995.73元 合計        83萬3,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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