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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04 案號:家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貞如社工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
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
元,由關係人丙OO、丁OO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0、261
    號裁定選任為關係人丙OO、丁OO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
    之程序監理人,業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完畢。為此,
    請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
    前2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
    ,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
    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關係人丙OO、丁OO因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0、261號
    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之程序監理
    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完畢等情,核與本
    案卷證相符,復有聲請人所提費用明細足憑,是聲請人自得
    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而關係人丙OO之代理人已於本院訊問
    程序時,表示對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無意見;至於關係人丁OO
    雖主張應由關係人丙OO自行支付云云,然其並未舉證何以僅
    應由關係人丙OO單獨負擔,況本院裁定由聲請人擔任關係人
    丙OO、丁OO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之程序監理人,係為
    保護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之利益,是上開報酬應由關係人
    丙OO、丁OO共同負擔,方屬公允。本院按上揭標準,並參酌
    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程序
    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暨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會談之次
    數、時間等,本院認就本件報酬酌定為11,430元為合理。並
    由關係人丙OO、丁OO共同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