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分割遺產(2026-06-04)
消費/小額
TCDV
2026-06-04
案號:家繼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
原 告 洪浚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妤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洪簡蘭馨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
文件(註:應提出證明文件為憑,不得僅泛稱有或無拋棄繼
承)。
二、應「以表格」載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別為何。
三、應將被繼承人洪簡蘭馨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抑或
提出被繼承人洪簡蘭馨之「全體繼承人」均同意僅分割部分
遺產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被繼承人洪簡蘭馨所留存款之餘額證明(註:應提出金
融機關出具之餘額證明,請勿以國稅局免稅證明取代)。
五、應以如下方式(範例)列載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正確之金
額及主張之分割方案:(註:請以表格列載)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價值 主張之分割方案 1 土地 臺中市XX區XX段1601地號 全部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建物 臺中市XX區XX段XX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XX區XX路XX巷XX號) 1/2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存款 彰化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存款 新臺幣XXXX元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後,原物分配 4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存款 新臺幣XXXXX元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後,原物分配 5 投資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和分社 新臺幣XXXXX元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後,原物分配 6 債權 被繼承人對...之不當得利債權
六、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住
所或居所之起訴狀,暨與全體被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之繕
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又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
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記載其
姓名暨住所或居所,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洪簡蘭馨之遺產,然原告卻
未將被繼承人洪簡蘭馨之全部遺產均予列載,也未提出及記
載如主文所示之資料,已非適法。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