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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張欽傑  
相  對  人  江嘉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97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9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30萬元(
債券代號:A05109),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978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
    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
    第1226號民事裁定、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978號提存書、取
    回提存物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
    卷宗核實無訛,復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與聲請
    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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