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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本票裁定(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10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5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郁琦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另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裁定,惟查相對人林郁琦
    業於民國115年4月2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
    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