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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本票裁定(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10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1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陳瑞興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00,000元,其中新臺幣1,387,46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500,000元,
    到期日115年5月5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