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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本票裁定(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丫煙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96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丫煙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丫煙國際有限公司業於
    115年5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32105號函准予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