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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4-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上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上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杰  
代  理  人  蔡宜芬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正確之民
      事委任狀正本。
    ㈡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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