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4-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上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杰
代 理 人 蔡宜芬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正確之民
事委任狀正本。
㈡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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