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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吳東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明本票到期後,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聲
      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未載明提示之意旨)。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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