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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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朱昭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明本票到期後,是否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聲
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未載明提示之意旨)。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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