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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暫時保護令(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4-08 案號:司暫家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A01    (住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                        定『聲請人請求保密而不予記載』)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聲請人A01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或最近半
    年內其他日期)遭受相對人A02施以家庭暴力(含言語及肢
    體暴力)行為之「證據」(例如:驗傷單、受傷照片、訊息
    內容截圖、辱罵、恐嚇或騷擾聲請人的錄影音檔案等,錄影
    音檔案應一併提出光碟及譯文)。
二、請具狀敘明相對人A02除上開第一項行為以外,最近一年內
    之「其他日期」相對人A02對聲請人A01有無家庭暴力(含言
    語及肢體暴力)行為。請明確載明「有」或「無」,若「有
    」,請按時間序說明人、事、時、地等過程,如有證據,應
    一併提出(若為錄影音檔案,應提出光碟及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