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暫時保護令(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4-08
案號:司暫家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A01 (住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 定『聲請人請求保密而不予記載』)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聲請人A01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或最近半
年內其他日期)遭受相對人A02施以家庭暴力(含言語及肢
體暴力)行為之「證據」(例如:驗傷單、受傷照片、訊息
內容截圖、辱罵、恐嚇或騷擾聲請人的錄影音檔案等,錄影
音檔案應一併提出光碟及譯文)。
二、請具狀敘明相對人A02除上開第一項行為以外,最近一年內
之「其他日期」相對人A02對聲請人A01有無家庭暴力(含言
語及肢體暴力)行為。請明確載明「有」或「無」,若「有
」,請按時間序說明人、事、時、地等過程,如有證據,應
一併提出(若為錄影音檔案,應提出光碟及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