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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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楊游碧鳳
債 務 人 陳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9,0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05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鎮,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陳鎮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9
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5年5月
18日,應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0月3日後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合計新臺幣9,676,90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而債務人已於113年1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楊游碧鳳,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貸款契約書、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
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正義 七 26-4 371 100000分之7690 2 臺中市 南區 正義 七 28 697 100000分之769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97 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 辦公室、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二層:298.67 合計:298.67 陽台:26.04 花台:1.46 全 部 合併自:2198建號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二樓之1 共有部分:正義段七小段2242建號,面積:2,3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3 2 2199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辦公室、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二層:215.24 合計:215.24 陽台:45.75 全 部 合併自:2200建號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二樓之3 共有部分:正義段七小段2242建號,面積:2,3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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