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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㵾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㵾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⑴911萬元⑵987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4年3月4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賴㵾如於114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581萬元
      ,借款期限至114年3月6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反貸款契約書之個人借貸綜合約
      定書之加速條款約定時,借款人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於資金動用後
      未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文件供聲請人查核,顯違反切結
      書之約定,經聲請人催討無果,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上開借款迄今共尚欠本金15,598,069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
      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及切結
      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帳務明細資料暨利率變動
      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建業段 349 128 全部 
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57.55 2層:59.55 夾層:20.08 合計:137.18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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