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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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鞠天國
債 務 人 鞠茗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8月1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鞠茗權,1分之1。
嗣債務人鞠茗權於⑴民國112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56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為民
國138年8月18日,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⑵民國112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640,000元,約定有
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為民國113年8月18日,每一年為一期
,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本契約
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⑴⑵
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9月18日即未繳納本息⑵民國115
年1月1日即未繳納利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⑴1,470,231元⑵2,634,61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
人鞠茗權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
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鞠天國,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房屋貸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存證信函暨回
執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陳述
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 554-164 211 4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 築 式 樣 主 要 材 料 及 房 屋 層 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85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 4層 二層:105.30 合計:105.30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共有部分:北屯段1983建號,面積:62.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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